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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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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交通运输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交通运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ANGZHOU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HC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交通运输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杭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交通运输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市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交通运输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交通运输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团结引领我市交通运输科技工作者在交通强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北路108号港航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交通运输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我市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交通运输科技知识,推广新的科技成果,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三)组织交通运输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 开展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编辑、出版交通运输学术刊物、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评定优秀论文,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六)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养推荐科技人才。

(七)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组织参与有关科学技术奖和其他有关奖项的评审、奖励工作。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工作。

(九)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十)为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

(二)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在杭州地区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相关单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本会团体会员。

(五)个人会员

从事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和相关科学领域的专业人员或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业绩和影响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会计师、经济师等中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2、尚未具有上述职称,但从事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已有二年以上的大学本科、三年以上的大学专科,四年以上的中专学历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就读交通运输专业的硕士、博士在校生;

3、在交通运输科技领域有创造发明或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工匠能手;

4、对本学科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由单位或群众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会员入会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文件备案”。

(三)会员申请经理事会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审核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并由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会议、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服务;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优惠获得本会主办的有关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协助做好本单位和个人会员的组织管理和发展会员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证书(牌匾)。

单位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要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会员如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作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交通科技人员及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下届理事会候选人按条件由本届常务理事会分配名额,由各会员单位协商推荐。

理事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便继续任职时,由学会与原单位协商补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本会设置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实行聘用制,其薪酬标准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秘书处如具备条件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本会根据发展交通事业需要和便于开展活动,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各专业委员会经学会授权在本学科范围内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其人选按会员分布情况协商产生,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会聘任。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下设咨询部。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受理事会委托负责科研成果鉴定、交通科技成果咨询、优秀论文评审、组织学术交流、负责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论文审核,推荐参加人选等工作。

咨询部设主任1人(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副主任若干名,组织开展学会技术咨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或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或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 ©杭州市交通运输学会      浙ICP备1803450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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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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